为什么有些失足妇女拒绝嫖客的“最后一步”要求
为什么有些失足妇女拒绝嫖客的“最后一步”要求
在公安机关查处的卖淫嫖娼案件中,经常有些失足妇女向顾客提供“口交”“打飞机”“胸推”等服务,但并不发生性关系。那么,这些拒绝最后一步的失足妇女是因为有自己的底线原则吗,当然不是,失足妇女大部分视财如命,如果发生性关系可以更赚钱,她们当然不会拒绝。这些提供各种边缘性行为的失足妇女是因为老板的明确要求。
警方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图片来自网络)
那么,“老板”们这样要求失足妇女有什么目的呢?原来是为了逃避刑事打击,2001年,公安部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中指出“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也就是说,从公安执法的层面来说,顾客与失足妇女发生各种边缘性行为属于卖淫嫖娼,可以进行治安处罚。而在刑事司法领域,检法系统目前尚未明确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卖淫包含边缘性行为,面对同类案件,法院对边缘性行为究竟属不属于卖淫犯罪的认定和判决也并不统一。在类似案件审理中,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呈现“两极分化”。
警方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图片来自网络)
支持构成犯罪的有,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法院认定手淫服务属卖淫,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10年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的徐某涉嫌发廊手淫服务案,亦认定容留卖淫罪。在江门法院最近认定一宗组织卖淫罪,亦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
判决无罪的有,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判决认为,会所提供的女性按摩男性性器官的行为,我国法律没明确将其规定为卖淫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为卖淫行为。
警方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图片来自网络)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对手淫等边缘性行为是否构成卖淫的认定,大多倾向于不构成犯罪,公安部的批复仅对公安系统内部有效,无司法效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法学大字典》对卖淫的解释是:女性为获取报酬而与其他男性进行非法性交活动行为。而刑法上对性交的定义,参考强奸罪对成年女性的既遂标准,也倾向于性器官的实质性交合,所以在最高法尚未出台针对刑法中卖淫范围的司法解释前,组织妇女进行“打飞机”“胸推”等服务,不构成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会形势又出现了新的变化,比如现在有很多以金钱为媒介,不进行身体接触,仅在线上进行裸聊或什么所谓“云爱”“文爱”之类的活动,目前还是不能以卖淫嫖娼来进行处罚的,尽快出台符合形势的司法解释才是当务之急。